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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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之利益衡量与规则完善

袁野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 收稿日期:2019-06-26 出版日期:2019-12-24
  • 作者简介:袁野(1992-),男,湖南娄底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基金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807080006。

  • Received:2019-06-26 Online:2019-12-24

摘要: 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问题,我国《民法典草案》对现行法条文进行了修正,但仍然有待完善。在抵押权和租赁权成立先后顺序的认定方面,《物权法》第190条存在法律漏洞,《民法典草案》第196条之修正仍有不足,应以“抵押权登记”作为判定基点;同时,移转占有并不足以补强交易安全,租赁权的认定也应以登记为首要标准。在法律效果方面,若为“先租后抵”,承租人既可对抗后手抵押权,又可基于租赁合同之继受保护向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倘系“先抵后租”,若租赁关系之存续对抵押权实现有不利影响,抵押权人可行使除去权消灭租赁关系,此时受让人可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标的。

关键词: 租赁权, 抵押权, 法定契约承受说, 除去权, 相对无效